台北市私立贵族/豪门老人长期照顾中心(养护型)
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
1. 依据
本办法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性骚扰防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中心员工相互间或员工与非本中心人员间所发生之性骚扰事件。本办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3. 防治性骚扰政策
本中心严格禁止性骚扰情事之发生,并不定期实施防治性骚扰之教育训练,采取适当之预防、纠正、惩戒及处理措施,并确实维护当事人之隐私。对於涉有性骚扰之加害人,经调查属实者,除依本中心工作规则严格惩处外,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教育训练
本中心为防治性骚扰之发生,提供免於性骚扰之工作环境,将办理防治性骚扰之教育训练,讲授防治之道。
5. 性骚扰申诉管道
(1)本中心性骚扰受理单位及人员为社工人员,其他单位应配合调查,并安排相关人员协助,专线:02-2896-5555:传真:02-2895-4411。
(2)性骚扰申诉得以言词或书面(如附件「性骚扰事件申诉书」)提出。以言词为申诉者,受理人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诉人朗读或使其阅览,确认内容无误后,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以为调查依据。
(3)前项书面依据除应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外,并应载明下列事
项:
a.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字号、服务单位或就学单位、职称、住所、联络电话、申诉事实内容。
b.有代理人者,应检附法定代理人或受任人资料表,并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字号、住所、联络电话、职业。
6. 性骚扰申诉调查及处理程序
本中心受理申诉性骚扰案件后,应於7日内立即著手调查,并安排相关人员辅导或提供必要协助,调查过程应以不公开方式为之,以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受理单位及相关处理人员不得泄漏申诉人及受指控人之姓名或其他相关资料,受指控人对於本中心调查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申诉案件应自受理之次日起二个月内结案;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
7. 性骚扰惩处
(1)本中心受理性骚扰申诉案件,经调查后,得协助双方为达成和解协议或其他必要之处理。
(2)调查结束应作成调查报告,调查结果应载明理由,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并移请相关机关依规定处理。受指控人如确有违反性骚扰规定经查明属实,或申诉人经证实有诬告事实者,本院得依违反工作规则,予以惩处或解雇,另涉及其他刑事责任时,并应协助转送司法机关处理。
(3)受害人如依法主张相关法定权益时,本院得予必要之协助。
8. 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奉院长核准后公告实施,修订时亦同。